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賀姿華 被告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被告 許世權
林香津 許恆源 許芷瑜 許乃文 許恒華 梁家茜 梁愛月 梁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