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振源44歲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振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振源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再經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裁定減刑為2月15日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共三罪,其中二罪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3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9月28日入監,先執行前案假釋經撤銷之殘刑9月3日,再執行本件有期徒刑3年10月部分,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12月26日,並於100年5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931號函及所附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