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欣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士欣因背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8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