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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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俊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2.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是否有尋回或辦理報廢?並提出相關證明。
3.說明聲請人及母親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所有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