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時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第一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月十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遲至同年月十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適法,乃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說明其理由,所為論斷,亦均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對原審認其第二審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之論斷,亦未指有如何之違背法令,徒執其患有重度殘障,又育有一子,因生活壓力,始從事色情行業,犯罪後已有悔意,請予自新機會云云,依首開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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