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 楊昭鎦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固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判決」,無非以:原確定裁定內所載本院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四六號確定裁定之主文及理由有「判決脫漏」之情形云云。則其所指既非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原確定裁定有何「判決脫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判決,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