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蕭鑾 等因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 陳芳章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上訴人陳蕭鑾
陳周素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陳芳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之方法,必第二審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始得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受原審判決敗訴之當事人為陳芳章,上訴人並非原審判決之當事人,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王金龍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