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