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博威 (原名 謝必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博威(原名謝必佳)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聲請人請求本金內容項目有何、相對人確有使用信用卡(現金卡)消費之證明文件、完整原債權讓與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還款明細表、聲請人請求利息給付,其中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迄清償之日之利率為何,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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