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5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50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賽馬」之電腦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各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接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被告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自民國97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97年4月2日止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家佳超商」內,經營電子遊戲場之行為,是被告之經營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未經辦理登記,擅自擺設電子遊戲機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牟取利益,且犯後飾詞置辯,態度非佳,惟念及被告先前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素行尚屬良好,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僅1台,經營規模不大,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酌情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本件所犯情節及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賽馬」之電腦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各壹組,業經被告自承為其所有(見警詢筆錄第7頁),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2435號被告甲○○女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自民國97年3月中旬某日起,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其所經營之「佳家超商」處,擺設電子遊戲機「賽馬」電腦變異體1台,供不特定人把玩,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97年4月2日16時30分許,適有 黃勝勇 在上址把玩該電子遊戲機台時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具之電腦螢幕、主機、鍵盤、滑鼠各1組。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犯行,於本署偵查中則矢口否認有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辯稱:係供自己把玩云云。惟查:上開事實,業據經警查獲時適在現場把玩之證人黃勝勇於警詢時及該商店之店員 郭智遠 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此外,復有警製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空言否認,無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請依同條例第22條論處。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檢察官王百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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