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5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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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77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告 張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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