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92號聲請人 陳文彬 即冠德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均謙┌──────────────────────────────────────────────┐│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文忠葬儀有限公司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2年8月16日│24,300元│GT0000000││││三山│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