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277號債權人 涂筱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再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撰狀人 曾光明 為代理人抑或送達代理人,若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三、債務人蕭再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