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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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福陳明隆陳明順陳春珠 間請求代位分
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
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
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
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裁判要旨參照)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定之。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
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1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明福行使遺產分割請
求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陳水盛 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揆諸
前引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陳明福因分割遺產可
獲相當於應繼分之價額定之。是依陳明福之應繼分為1/4計算,
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按陳明福應繼分可獲分得之利益為539,13
5元(計算式:2,156,539×1/4=539,135,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9,1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4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30元後,尚
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附表:
┌──┬──┬──────────────────────────────┬────────┐
│編號│種類│         財產名稱                 │核定現值(參見遺│
│  │  │                              │產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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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70㎡,權利範圍:全部。│1,540,000元  │
├──┼──┼──────────────────────────────┼────────┤
│2 │土地│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面積:5㎡,權利範圍:全部。│ 110,000元  │
├──┼──┼──────────────────────────────┼────────┤
│3 │土地│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5.66㎡,權利範圍: │  7,273元  │
│  │  │808/258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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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6.02㎡,權利範圍: │  13,702元  │
│  │  │808/25870。                        │        │
├──┼──┼──────────────────────────────┼────────┤
│5 │土地│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199.39㎡,權利範圍:│ 350,338元  │
│  │  │808/258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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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47.57㎡,權利範圍: │  39,435元  │
│  │  │808/258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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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路○○○巷○○弄○○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1,300元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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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房屋│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  2,500元  │
│  │  │圍:25000/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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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存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活存                  │  62,5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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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存款│高雄前鎮郵局                        │  14,4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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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資│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5,000元  │
├──┼──┼──────────────────────────────┼────────┤
│  │  │                          合 計│2,156,5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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