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康瑞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4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瑞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寄送至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號7樓之居所,由被告康瑞文本人收受;另亦於104年12月28日寄送至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故將該文書交由與被告同居之哥哥 康瑞榮 收受,均已為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康瑞文嗣於104年12月31日提起上訴,此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亦已逾20日,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再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之規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