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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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卉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李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結晶6包,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1766卷第17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6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是前開盛裝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6個,因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自應視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附表】┌─────────────────────────┐│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安保字第624號)│├──┬──────┬──┬──────┬─────┤│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所含毒品成分│驗餘淨重│├──┼──────┼──┼──────┼─────┤│1│透明潮解狀結│1包│甲基安非他命│0.8908公克│││晶││││├──┼──────┼──┼──────┼─────┤│2│透明潮解狀結│1包│甲基安非他命│0.3750公克│││晶││││├──┼──────┼──┼──────┼─────┤│3│透明潮解狀結│1包│甲基安非他命│1.6075公克│││晶││││├──┼──────┼──┼──────┼─────┤│4│透明潮解狀結│1包│甲基安非他命│1.6639公克│││晶││││├──┼──────┼──┼──────┼─────┤│5│透明潮解狀結│1包│甲基安非他命│0.8110公克│││晶││││├──┼──────┼──┼──────┼─────┤│6│透明潮解狀結│1包│甲基安非他命│3.6108公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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