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坤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7,66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