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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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聲請人 王偉青 相對人 魏國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依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因本件聲請人敘明之提示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15日,故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發票日前所開之本票,顯未到期,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5年12月8日│10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5日│WZ000000000││├──┼───────┼─────────┼───────┼──────────┼────────┼──┤│002│106年2月9日│15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5日│WZ000000000││└──┴───────┴─────────┴───────┴──────────┴────────┴──┘┌────────────────────────────────────────┐│附表二106年度司票字第130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3│106年4月16日│50,000元│未記載│WZ00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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