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崇傑│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783616││4月1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崇傑於民國107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6日止累計795,449元正未給付,其中783,616元為本金;11,13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