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政達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就聲請人前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成立後毀諾之事由提出相關證據。
二、請陳報債權人「小李錢莊」之公司登記或營業登記、負責人姓名及主營業所地址。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2月及109年1月至3月間之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