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 徐陳雪梅 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 律師複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陳怡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嫚 娸被告 呂淑美 訴訟代理人 廖秋 焚複代理人 廖珮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