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安因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忠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2.18│100.03.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62號│第396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97│101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1.15│102.01.1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97│101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1.15│102.0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62號│第10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