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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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崇烈 上列聲請人與 王亞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經核本件票據未載到期日,故請陳明狀附本票51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08年5月10日起」,如係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請一併釋明得自該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