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奕呈 上列聲請人與 張伯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狀陳明利息之起息日(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特定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