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
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