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吳勝豐 即 吳財丞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吳龍雄
廖繼貴 臺中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龍雄、被告廖繼貴分別受原分配表次序5、次序8分配之債權額均予以剔除,並依債權比例分配與其他債權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3,417元【計算式:97,417+2,000,000+16,000=2,113,4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