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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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吳敬媛 被告 郭能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