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 司家 他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他字第72號相對人即原告 袁育鈐 法定代理人 袁紅英 相對人即被告 李育忠
李彥李怡芬 李育儒 李淑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相對人即原告袁育鈐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捌佰元」,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欄三(四)述明相對之即原告袁育鈐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538,600元,主文誤載為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捌佰元,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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