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賴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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