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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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5
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案件(共7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於101年6月27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3月7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2月17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游士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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