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54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李文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2,573元
113年11月16日
16%
自113年12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
002
7,000元
113年12月18日
16%
自114年1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