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交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苗交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騎乘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被害人於死、其未曾受有刑事處分之素行、事後自承有疏失而知所悔悟之態度(見96年度相字第489號卷第28頁背面)、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