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13號債權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指之附表。
二、聲請狀所附明細列表之全部簽單(影本可,各簽單債權金額務必能辨識明確)。
三、正確之利息利率、起算日。
四、債務人乙○○、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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