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畯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畯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畯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顏畯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505號、104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2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受刑人顏畯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5月││││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8月17日│104年0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28號│第5936號、第628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05│104年度訴字第63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20日│104年12月0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05│104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號││││├────┼──────────┼──────────┼──────────┤││判決│104年12月07日│105年01月0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5107號│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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