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 彭琨喻 (即 彭國俊 之繼承人)
彭靖容 (即彭國俊之繼承人)兼法定 古如伶 代理人(即彭國俊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彭琨喻、彭靖容、古如伶為原告彭國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彭國俊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106年3月30日死亡,彭琨喻、彭靖容、古如伶為其繼承人,茲因彭國俊之繼承人前經本院函通知其等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迄未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各該當事人為原告彭國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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