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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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抗告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年8月2日所為因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