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00號原告蘇○○被告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法官李怡靜前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承辦本件家事事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本案因年度事務分配移由實任法官繼續辦理,依法已得獨任辦理第一審家事事件,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家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佩蓉
法官葉芮羽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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