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NGOCSON(中文姓名:阮玉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NGOCSON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NGUYENNGOCSON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NGUYENNGOCSON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7月9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確係於此之前所犯,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工具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金新臺幣20,000元,有│││宣告刑│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時間│109年5月17日│109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9年度速偵字第2816號│6年度速偵字第330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0│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9│││││36號│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11日│109年7月3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0│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9│││││36號│55號│││├────┼──────────┼──────────┼──────────┤│判決│判決│109年7月9日│109年10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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