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3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285號、第13966號、第16428號、第11166號、第14590號、第16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死亡,此有被告除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㈣第五頁)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