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3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39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18日上午9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
、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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