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0號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張盧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087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4月12日

200,000元

91,130元

113年5月1日

113年5月1日

2

111年6月22日

200,000元

112,160元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