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8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有關訴之聲明違
約金部分使其明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