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8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有關訴之聲明違
約金部分使其明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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