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36號聲請人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米山 相對人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宣捷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捌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及如附表所示之歷審裁判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臺幣140,88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新臺幣/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法院及案號訴訟費用裁判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賠償之金額備註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6號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958,759元34,940元【958,759×(3,960,000÷108,664,410】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22號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1,438,138元52,409元【1,438,138×(3,960,000÷108,664,410】上訴人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就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396萬元本息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765,120元53,532元【765,120×(3,960,000÷56,599,842】上訴人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4號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人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凱基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