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木樹義務辯護人郭季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木樹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木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係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
4年6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已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後,始遭緝獲到案。且其於查獲過程中與員警扭打並咬傷員警,其藐視法治及挑戰執法公權力之心態甚為顯然,顯有逃避查緝之惡性,此均無從使本院相信被告將積極面對日後之審判或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因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倘不繼續對被告實施羈押,勢必難期保全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是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羈押之必要性亦未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4年11月3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楊儭華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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