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鋼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長玲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