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林紫竹 被告 朱詩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詩涵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第
7號),經原告林紫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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