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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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6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施育里
被   告  許雅茹
被   告  許庭馨
被   告  許文馨
被   告  施宇軒
被   告  張陳瓊花
被   告  陳瓊連
被   告  陳啓浤
被   告  陳銀波
被   告  黃瑞興
被   告  黃瑞盈
被   告  黃婉玉
被   告  黃惠卿
被   告  黃玉冠
被   告  黃玉玲
被   告  黃嘉慧
被   告  施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被告與 陳啓振 之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及未辦理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
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按被告與陳啓振之應繼分比例各18
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陳述:陳啓振積欠原告債務本金新
臺幣19,980元及利息,經原告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
無效果,由該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系爭房地為被告與陳啓振
之被繼承人所遺,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陳啓振已陷於無資
力,其又怠於請求分割,以清償積欠原告債務,爰依代位分割
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2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第428條第1項規定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
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242條
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
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
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
,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經查:依本院向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
許秀 之繼承人除起訴狀所載被告外,尚有其他,又施 許秀之
之遺產除起訴狀所載財產外,亦有其他,原告得聲請閱覽、抄
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原告請求代位陳啓振分割
其繼承之遺產,自應以不含陳啓振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並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本院乃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裁定,
命原告於15日內,參酌上開土地登記資料,以訴狀表明適格之
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
正,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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