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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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被告佳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家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