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賠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賠字第29號聲請人 盧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冤獄賠償法第5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盧平聲請本件冤獄賠償,雖提及於民國99年5月31日遭臺北市○○路派出所員警 濫權 逮捕居留共計1日等語,然聲請書狀未依首揭規定附具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是與法定程式未合,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如不予補正,本院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