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84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歡
鄭雅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5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徐歡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鄭雅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徐歡受僱於高雄市○○區○○○路○○○號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明誠分公司(下稱○○明誠店),擔任門市人員,負責整理店內商品、進貨及補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與未於該店任職之鄭雅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聯絡,謀議侵占○○明誠店之商品後,由徐歡於民國106年5月22日17時許至同日19時30分許之上班期間,先將○○明誠店內其共同保管、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分別裝入2個紙箱,並將紙箱預先藏放於該店倉庫旁樓梯安全門門外之停車場,嗣於同日22時42分許,徐歡與前去會合之鄭雅之分別騎乘機車至上開停車場,將前揭紙箱分別置放在渠2人騎乘之機車腳踏墊處,以此方式將附表所示徐歡業務上持有之物品予以侵占入己, 嗣渠 2人擬騎乘機車離去之際,遭該店之保安人員雷○○察覺有異攔阻並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當場查獲徐歡、鄭雅之,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明誠店),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明誠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徐歡、鄭雅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2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6頁;偵卷第8至9頁;本院卷第34頁、第44頁、第46頁),經核與告訴代理人雷○○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見警卷第7至9頁),並有侵占物品明細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蒐證及扣案物照片共78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至13頁、第16至20頁、第22至37頁),足認被告2人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以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其
構成要件,即係因其業務上持有之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而雖此罪係以身分關係而成立,但其共同實施者,無此特定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業務侵占罪之共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36號、70年台上字第2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徐歡受僱於告訴人○○明誠店,擔任門市人員,負責整理店內商品、進貨及補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前揭上班期間,將其所保管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侵吞入己,自屬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應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無疑;而被告鄭雅之雖無此從事業務之身分,然與具有業務身分之徐歡共同實行上開犯罪,依上開說明,亦應成立業務侵占罪。是核被告徐歡、鄭雅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2人就前開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鄭雅之就本件係無業務關係之人,其與有業務關係之被告徐歡共同侵占,而以業務侵占之共犯論,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徐歡受僱於告訴人,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守,
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被告鄭雅之雖未受僱於告訴人,卻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貪圖私利而與被告徐歡共同侵占上開財物,致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2人並無前科,有其等各自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至53頁),素行非差,又被告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而渠2人所侵占之財物已由告訴人領回,此有上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又渠2人復各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75,000元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額完畢,此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4頁),並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渠2人已實際填補其等本件犯行造成之損害,另考量被告徐歡、鄭雅之分別為大學肄業、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均為服務業,經濟狀況均勉持(分別見被告2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警卷第1頁、第4頁;本院卷第46至47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及被告2人各自之涉案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衡酌被告2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渠2人犯後自警詢起即坦承犯行,並分別賠付75,000元予告訴人,賠償之總額遠逾本件侵占所得,可徵其2人尚知悔悟,諒其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亦表示同意法院就被告2人本件所犯宣告緩刑(見本院卷第48頁),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緩刑2年之宣告,以啟自新;復為確保被告2人能知所警惕並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本院認有課予渠2人一定負擔之必要,爰考量被告2人各自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徐歡、被告鄭雅之於緩刑期間內分別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2場次,以勵自新,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2人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㈣沒收部分: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本文、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本件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市價(新臺幣)│├──┼──────────┼────┼──────────┤│1│ 瑪宣妮 捲髮髮妝水│1│220元│├──┼──────────┼────┼──────────┤│2│FINO高效滲透護髮膜│4│956元│├──┼──────────┼────┼──────────┤│3│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2│1,100元│├──┼──────────┼────┼──────────┤│4│Za4D亮白UV防曬乳│2│580元│├──┼──────────┼────┼──────────┤│5│Za清透防曬乳│2│560元│├──┼──────────┼────┼──────────┤│6│防曬專科防曬乳│4│1,200元│├──┼──────────┼────┼──────────┤│7│I'MMEME唇膏│5│1,950元│├──┼──────────┼────┼──────────┤│8│Biore高防曬乳液│8│1,200元│├──┼──────────┼────┼──────────┤│9│MJ睫毛膏│1│340元│├──┼──────────┼────┼──────────┤│10│ 曼秀 雷敦潤 唇膏│1│120元│├──┼──────────┼────┼──────────┤│11│Biore含水防曬保濕水│4│1,120元│││凝乳│││├──┼──────────┼────┼──────────┤│12│ 可伶可俐 魔力吸油紙分│5│895元│││享包60片*3│││├──┼──────────┼────┼──────────┤│13│SHILLS 大馬士革乾 洗髮│3│1,197元│├──┼──────────┼────┼──────────┤│14│專科身體精華乳│4│800元│├──┼──────────┼────┼──────────┤│15│瑪宣妮亮澤定型噴霧│2│500元│├──┼──────────┼────┼──────────┤│16│歐蕾滋潤保濕乳液│2│538元│├──┼──────────┼────┼──────────┤│17│雅芳毛鱗片修護精華│7│1,316元│├──┼──────────┼────┼──────────┤│18│ 葛妮 絲甘菊護手霜│2│398元│├──┼──────────┼────┼──────────┤│19│媚 比琳 FITME遮瑕膏│14│4,200元│├──┼──────────┼────┼──────────┤│20│歐蕾多元修護晚霜│2│1,398元│├──┼──────────┼────┼──────────┤│21│歐蕾多元修護日霜│2│1,398元│├──┼──────────┼────┼──────────┤│22│專科晚安水凝霜│1│550元│├──┼──────────┼────┼──────────┤│23│巴黎萊雅純色訂製唇膏│5│1,925元│├──┼──────────┼────┼──────────┤│24│歐蕾多元修護霜│2│1,398元│├──┼──────────┼────┼──────────┤│25│歐蕾活膚精華霜│2│838元│├──┼──────────┼────┼──────────┤│26│媚比琳好氣色漸層三色│5│1,450元│││CC輕唇膏│││├──┼──────────┼────┼──────────┤│27│妙巴黎戀法魔幻經典唇│7│2,625元│││彩│││├──┼──────────┼────┼──────────┤│28│曼秀雷敦抗菌痘痘貼│3│510元│├──┼──────────┼────┼──────────┤│29│肌研白潤高效集中淡斑│2│960元│││化妝水│││├──┼──────────┼────┼──────────┤│30│媚點妝前乳│3│660元│├──┼──────────┼────┼──────────┤│31│媚比琳BB氣墊粉餅│2│1,360元│├──┼──────────┼────┼──────────┤│32│Za氣墊粉餅│2│1,180元│├──┼──────────┼────┼──────────┤│33│高絲高效防曬噴霧│5│1,490元(起訴書誤載│││││為1,440元,應予更正│││││)│├──┼──────────┼────┼──────────┤│34│肌研極潤保濕化妝水超│2│1,398元│││值回饋組│││├──┼──────────┼────┼──────────┤│35│1028水感提亮防曬乳│3│1,197元│├──┼──────────┼────┼──────────┤│36│ 施巴 潤澤護唇膏│3│600元│├──┼──────────┼────┼──────────┤│37│施巴嬰兒護唇膏│3│600元│├──┼──────────┼────┼──────────┤│38│日本LuLuLun面膜│3│2,166元│├──┼──────────┼────┼──────────┤│39│KOSE面膜7入裝│8│1,032元│├──┼──────────┼────┼──────────┤│40│ 施華寇 定型噴霧│2│1,378元│├──┼──────────┼────┼──────────┤│41│金緻護髮精油迷你版│4│796元│├──┼──────────┼────┼──────────┤│42│PONY女王4色閃耀眼影│3│1,770元│││盤│││├──┼──────────┼────┼──────────┤│43│ 阿葵亞 柔順護髮液補充│2│260元│││瓶│││├──┼──────────┼────┼──────────┤│44│阿葵亞柔順護髮液│2│260元│├──┼──────────┼────┼──────────┤│45│阿葵亞修護凝露│2│240元│├──┴──────────┴────┴──────────┤│市價總計48,629元(起訴書誤載為50,206元,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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